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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9-15 点击数:

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2025912日工会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贝博体彩app_bob娱乐平台下载-投注|官网: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bob娱乐平台下载: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足额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四)服务教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经费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会费。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教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包括:教职工活动支出、教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教职工活动支出:

(一)教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教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教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开展的教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教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 300元以内。

2.工会承办各类培训的费用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91)的有关规定执行。

3.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有关规定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劳务报酬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工会对举办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包括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个人项目参与人数或团体项目参与队数的三分之二,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可在奖品或奖金额度内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项。未设置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不得以文体活动变相滥发奖励。

2.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教职工安排工作餐或给予必要的伙食补助。工作餐或误餐补助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或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高于学校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差旅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报销。

4.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元。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有明确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加人员(含领队)购买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服装(含鞋帽),每年限购一次。

5.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用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主持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聘用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6.工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教职工联欢会活动,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教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200元的纪念品。

7.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如有需要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文体活动期间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8.当学校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教职工需求,工会每年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教职工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具体支出和奖励可参照 “文体活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教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劳模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借劳模教职工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工会应积极配合学校制定年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教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教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教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疗休养经费由学校教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教职工福利费交由工会统筹使用。

(五)会员活动支出。

1.工会可用会员会费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组织春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最高不超过会费收入的四倍。

2.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1晚,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春秋游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执行学校差旅费标准,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

3.工会逢年过节(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500元。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教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脱贫地区消费帮扶产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实名发放。

4.工会可结合实际,每年给全体会员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具体发放标准、方式和终止时限由工会确定。

5.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6.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7.工会会员生育,头胎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二胎可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三胎可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慰问范围为男、女生育会员。

8.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含慰问品),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9.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 同时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丧葬用品;其直系亲属(限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10.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11.挂职等人员的会员活动支出,在会籍单位工会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会员活动支出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或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等有关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教职工活动支出。

第八条 教职工服务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及其奖励等支出。活动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275号)执行,结合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二)建家活动支出。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奖励工会之友等以及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组织和开展会员和教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学校教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教职工发放补贴。

第九条 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教职工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教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教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教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向教职工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教教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对困难教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帮扶、救助和慰问。困难会员认定及帮扶、救助、慰问标准,按照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送温暖支出要按照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教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

(一)培训支出。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学校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学校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教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

1.用于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的发放,按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会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人数不超过学校会员总数的15%,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人。

3.用于工会列支必要的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咨询费、手续费、零星维修费等公用支出。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二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学校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如职工之家、工会服务站、创新工作室、职工书屋及体育健身场馆)等物质条件由学校提供。学校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十五条 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

(一)各基层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是所属会员会费的收入。

(二)各基层工会开展活动经费不足时,校工会根据各基层工会开展教职工文体活动情况予以适当资助经费。

(三)各基层工会的经费要用于完成本办法第七条(五)会员活动支出中工会会员结婚、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会员去世、其直系亲属去世慰问和会员退休离岗等日常慰问。在此基础上主要用于开展群众性的活动,使用范围参照本办法的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执行。各基层工会应合理安排使用经费,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工会应依法管理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

第十七条 工会应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八条 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一)学校工会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支出须集体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上的支出除符合国家、自治区、学校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外,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他数额的支出均由主席办公会讨论决定,审批程序按照贝博体彩app_bob娱乐平台下载-投注|官网: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报销应填报销单,报销时要附发票、付款证明、活动说明、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奖品、纪念品、慰问品、蛋糕券、观摩凭证、劳务费等,必须实名制发放,签领审批手续齐全;物品签领表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及领取人本人签字。慰问生病住院的,在确保真实的情况下,可由基层工会经办人代签。各基层工会主席、经办人、实物验收人,校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三)举办活动不可违反规定发放补贴、纪念品,比赛竞赛活动不可普发安慰奖、鼓励奖、参与奖等,不可对参加上级工会或其他部门举办的文体比赛的获奖人员再配套发放奖励。

(四)各级工会购置固定资产,应到学校工会办理资产验收手续后,方可报销,并做好资产管理登记。

第二十条 工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和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体检、教职工食堂、学校行政举办的教职工教育培训、表彰、评比、奖励等工作,以及离退休教职工的福利,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级工会接受上级工会和学校有关部门对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自查,定期向上级工会报告自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在执行中应在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涉及工会经费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有新规定和标准的,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会、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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